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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所稱體格檢驗,得寬定標準,指公務人員考試須實施體格檢查時,在不妨礙執行有關職務情形下,考試機關得寬定標準,予以檢驗。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二、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應考年齡,得酌予放寬。
四、體格檢驗,得寬定標準。
五、應繳規費,得予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