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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前條所定年資之計算,得累計非因機構主動解除聘僱關係之中斷前年資。但中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受聘僱達相當期間,指在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工作達六年以上且仍在職者。但因香港或澳門情勢發生變化,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不受工作達六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