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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頻道異動之通知,係指頻道上下架或頻道位置調整之訊息。
系統經營者採插播式字幕文字訊息形式播送頻道異動通知者,限於變更前後之頻道及頻道總表播送,每小時以播送一次為限,每次於螢幕上出現不得超過九十秒。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