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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EN
第二條所定百分之七十比率,按個別頻道每週播出時數計算。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EN
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主要時段播出之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百分之五十,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