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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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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 6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經營規劃,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未來九年之經營策略、營運方針之具體內容及時程規劃。
二、經營規劃是否切合數位化趨勢作對應投資,並具體反映於財務計畫及其評估。
三、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項服務計畫,並應包括經費預算。
四、與社區、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
五、低收入戶及地方弱勢族群收視補助及普及計畫。
六、訂戶需求及滿意度調查。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表(如附件)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進行審查。申請表或有關文件之內容有疑義者,得限期命系統經營者提出說明,並得列入未來之營運計畫。
前項審查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戶服務。
二、經營規劃。
三、頻道與節目規劃:
(一)頻道規劃及其類型。
(二)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三)公用頻道概況。
(四)頻道加值服務情形。
四、廣告企劃。
五、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六、財務狀況及預測。
七、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
八、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
九、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十、前次營運計畫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