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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影視聽中心應依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擬具前條第二款業務績效指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文化部,交由評鑑小組審議。
影視聽中心得邀集文化部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以研提前項業務績效指標。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