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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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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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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公告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員之基本資料。
三、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基本資料。
四、公告場所使用性質及樓地板面積之基本資料。
五、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規劃及管理措施。
六、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規劃。
七、室內空氣品質不良之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前項計畫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撰寫並據以執行,其資料應妥善保存,以供備查。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
EN
第 8 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據以執行,公告場所之室內使用變更致影響其室內空氣品質時,該計畫內容應立即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