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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執行成果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工作項目摘要。
二、執行現況及績效。
三、分析檢討。
四、未來策進事項。
前項執行成果報告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公開於各級主管機關之網站。
環境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行政院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