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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EN
繳費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免徵比率,於中央主管機關未核定前,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並繳納整治費,不得自行計算免徵比率後扣抵費率。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免徵比率,其生產製程及整治費費率未改變者,免徵比率得續予適用。
繳費人適用經核定之免徵比率扣抵整治費,應提出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整治費證明;其直接產製原料向已繳納整治費之業者購買者,應提出原料購買證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應徵收物質若為化學物質,繳費人得檢具應徵收整治費化學物質之產製原料及製程內容說明,詳列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整治費之成本百分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免徵比率。
前項免徵比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由直接產製原料生產單一產品者:
免徵比率={Σ〔直接產製原料分子量× 化學反應方程式係數× 直接產製原料整治費費率(元/公噸)〕/〔(產品分子量×化學反應方程式係數×產品整治費費率(元/公噸))〕}×100%
二、由直接產製原料生產多種產品者:
免徵比率={Σ〔直接產製原料分子量× 化學反應方程式係數× 直接產製原料整治費費率(元/公噸)〕/〔個別產品整治費費率(元/公噸)×Σ(產品分子量×化學反應方程式係數)〕}×100%
三、無法以化學反應方程式表示之製程,其免徵比率={Σ〔直接產製原料重量×直接產製原料整治費費率(元/公噸)〕/〔產品重量×產品整治費費率(元/公噸)〕}×100%
前項免徵比率,其百分位數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大於百分之百以百分之百計;分子量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
繳費人每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為第二項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之總和。
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元)=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公噸)×費率(元/公噸)× (1- 免徵比率)。
前項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輸入部分以進口報單個別物質輸入量分別計算之;國內製造者,以當季單一物質產生量總和計算之。
第二項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四捨五入至整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