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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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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第 6 條
申請諮詢機構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諮詢人員之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五、諮詢機構及人員與申請服務項目相關之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六、任務編組、組織架構圖及說明。
七、依申請服務項目及區域配置通訊或資訊等軟體、硬體設備;其名稱、規格、數量、放置地點、照片應製成清冊併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機構之位置圖、配置圖及所在位置。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
EN
第 3 條
應變、諮詢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非公營事業之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應變機構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諮詢機構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公營事業或政府機關(構)。
四、公(私)立大專以上校院。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