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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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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EN
第 6 條
運作單位使用前條以外之毒性化學物質用途,應報請國防部核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後,依前條規定辦理。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
EN
第 5 條
運作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限制許可用途,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各局或國防大學核准後,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