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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申請調度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調度:
一、現有大型焚化廠未建立完善之廢棄物處理機制,包括未妥善規劃設備整建及升級改善、未依原訂期程歲修、發生不定期停爐或進廠處理量銳減之操作維護不佳狀況。
二、曾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提出之具體作為及措施辦理。
三、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因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無法處理指定清除地區內及區域性聯合、跨區域合作處理之一般廢棄物。
四、針對下列事項,未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一)第三條第二項支援應變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未確實執行。
(二)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維護、擴充及營運未符合實際需求。
(三)過去一年內未配合辦理被調度機關提出事項。
五、前條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中央主管機關於綜合評估現有大型焚化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量、操作營運狀況、剩餘處理容量、一般廢棄物清運距離、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執行情形及相關資料後,原則按上年度全國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清運量,扣除轄內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可處理一般廢棄物數量及其他直轄市、縣(市)協助處理之數量而為調度;並視申請調度需求數量,逐年遞減百分之二。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處理。
二、共同清除、處理: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三、委託清除、處理:
(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二)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三)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四)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五)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六)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清除機具及處理設施或設備應具備之條件、許可、許可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分級、許可、許可期限、廢止、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具備之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五目所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具備之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於處理下列一般廢棄物後,仍有餘裕處理能量,始得為之,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收費,並配合該事業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申報:
一、屬指定清除地區內者。
二、屬依第七條及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理者。
三、屬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者。
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施,不得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
中央主管機關於不影響執行機關處理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一般廢棄物情形下,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
前項統一調度之條件、方式、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
現有大型焚化廠,應優先處理指定清除地區內、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理、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之一般廢棄物後,始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應建立具體一般廢棄物清理支援應變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並維持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正常運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前條調度,應於無法清理完畢之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符合前條調度要件之說明。
二、未來一年每人每日垃圾清運量能達上年度全國平均值之垃圾減量、資源回收之具體作為及措施。
三、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營運現況資料,包括原設計容量、每月處理量、剩餘處理容量。
四、一般廢棄物處理失衡之因應措施辦理情形及檢討。
(一)第三條第二項支援應變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
(二)與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處理一般廢棄物之條件、過程、遭遇困難、解決對策,並檢附相關文件。
(三)未來具體改善措施及追蹤考核制度。
五、具體調度需求,包括一般廢棄物處理失衡數量及調度期間。
六、得提供之回饋、支援或其他互助互惠合作方式。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申請調度機關應保證提供足量清除機具,並於調度期間清除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