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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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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 6 條
核發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後,一次審查完畢,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增加一次審查。
前項審查期限為三十日,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三十日為限。但應扣除審查要求申請者補正資料之期間。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
第 5 條
事業申請自行清除許可者,應向事業所在地之核發機關申請。
事業申請自行處理許可者,應向處理場(廠)所在地之核發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