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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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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毒品、藥品,指氰化物、氰酸鉀、酚類或其他散布於海域,足致水生物昏迷、死亡、降低生產力或喪失成長繁殖能力之含毒物質。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為維護海洋環境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殊海域環境之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環境特質,劃定海洋管制區,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並據以訂定分區執行計畫及污染管制措施後,公告實施。
前項污染管制措施,包括污染排放、使用毒品、藥品捕殺水生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