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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自行或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媒合平台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空氣污染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書,並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載明減量效益額度;新購車輛及淘汰老舊車輛所有人非同一人,應另檢具由新購車輛及淘汰老舊車輛所有人共同簽署之保證書,由新車實際購買人提出申請。
二、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外籍人士,應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及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但持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於取得永久居留證之日起購車,免檢具所得納稅證明影本,並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三、回收或報廢時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且已完成定期檢驗合格之行車執照影本,或檢附由公路監理機關出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但淘汰老舊車輛為燃油機車者免附。
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五、購買新車之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登記書影本,該影本應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牌照號碼者,應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申請補助者之印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六、購買之新車行車執照影本。
七、申請補助切結書。
八、補助金核撥聲明書。但新車實際購買人與新車行車執照登記之車主屬同一人者,免附。
九、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申請補助者符合指定媒合平台資料檢核時,免檢具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文件。

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淘汰老舊車輛換購新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減量效益歸屬額度及補助金額如附表。
以電匯方式撥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補助金額內扣除匯款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