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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無關者,依下列方式推估:
一、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營業淨利。
二、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專責人員或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該人員所獲之對價或報酬。
三、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罰者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所獲經濟利益。
積極利益分為下列二類:
一、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
二、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分對象有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直接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受有之財產收入、報酬或對價等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