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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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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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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排放源帳戶開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指定格式之帳號編碼方式,開立帳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
第 5 條
首次申請抵換專案或依相關法規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承諾抵換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排放源帳戶:
一、申請表。
二、負責人及指定帳戶操作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指定電子憑證種類。
四、切結書。
五、使用約定書。
六、依相關法規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承諾抵換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每一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僅得開立一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