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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N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訓練,並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最低開班人數應達五人,且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
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