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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助金領取收據。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 )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其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