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 6 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助金領取收據。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 )
第 5 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其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