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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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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第 6 條
各單位依據前條第一款規定,分析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時,應確實評估其必要性。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
第 5 條
各單位應針對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職務,進行下列各項分析:
一、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
二、所需具備之能力。
三、工作環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