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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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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6 條
訓練受託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屬第三條所定之單位。
二、組織及財務健全。
三、具訓練執行能力。
四、經主管機關評鑑辦理訓練績效優良。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視產業發展所需人力或國民職業訓練需求,委託下列單位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
三、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四、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五、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