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 6 條
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指派未完成前條規定之專業檢查訓練者,單獨執行各該專業檢查之職務。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
第 5 條
勞動檢查員之在職訓練,依檢查員執行職務或個人專長發展需要,分成以下之訓練方式實施:
一、專業檢查訓練。
二、法規研討。
三、檢查新知研討。
四、工作專長研討。
五、檢查專長研討。
六、其他專題或技術研討。
前項第一款專業檢查訓練,分成營造業安全衛生專業檢查、特殊有害作業環境專業檢查及危險性機械設備專業檢查等訓練,各項專業檢查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六十小時。
經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參加前項訓練之勞動檢查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