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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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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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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職業災害嚴重率,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總損失日數;傷害頻率,係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
一、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二、監督檢查重點。
三、檢查及處理原則。
四、其他必要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前項檢查方針公告後三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