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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EN
運作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
本辦法施行前,已於國內運作第二條之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取得許可文件,附表一有變更者,亦同。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EN
本辦法所定管制性化學品,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之化學品,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