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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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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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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第 6 條
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依第四條檢附之書件資料齊全者,於實施檢查時,得依原設計內容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既有危險性機械之吊升荷重或積載荷重。
事業單位檢附證明資料不齊全者,檢查機構得依其提供之構造明細表、組配圖、強度計算書等相關文件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吊升荷重或積載荷重。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
EN
第 4 條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一)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組配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固定式起重機之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營建用升降機之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四、人字臂起重桿或吊籠之設置固定方式。
五、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