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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EN
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每次加保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後指定保險日期者,得於該指定日期之前十日內,辦理參加本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依第十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
二、前款保險費繳納完成時,另有向後指定日期者,自該日起算。
前項人員保險效力之停止,至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指定之保險訖日停止。
前二項保險效力之起訖時點,於保險費繳納完成後,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