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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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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分裝輸入大包裝動物用藥品者,應填具分裝申請書二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
二、海關進口證明書影本。
三、原製造廠檢驗成績紀錄表。
四、原製造廠同意分裝文件影本。
五、接受委託分裝廠商之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及同意分裝文件影本。
六、標籤、仿單樣品及分裝用容器或容器照片。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分裝動物用藥品。但輸入大包裝動物用藥品,於分裝前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由經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執行分裝。
二、以原廠牌販賣。
三、標籤、仿單除依第十二條之二規定記載外,並應記載負責分裝者之名稱、地址。
四、黏貼分裝標誌封緘。
前項但書之分裝,應由直轄巿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