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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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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第 6 條
前條申請續保案件,投保農會除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外,經審查通過者,應另填具繼續加保通知書(如附件三)一式二份,一份送交保險人,一份留存列管。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第 5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投保農會申請續保: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出租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投保農會可代為查詢者,免附。
前項申請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