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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所定初審、複審及決審,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團。
前項評審團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
評審團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評審團辦理審查作業時,得邀請參選者說明其具體事蹟。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
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
(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初審至多取各獎勵事蹟項目前三名,並將初審結果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參加複審。
(二)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初審至多取前三名,以參加複審。
二、複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至多取三十六名進入決審。
三、決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進入決審名單辦理實地訪查及評審,決議第九條獲獎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