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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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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第 6 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參加農險基金所辦理各該個別保險商品勘損技術課程並達主管機關所定時數之證明文件,得申請換發新證書。但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取得合格證書者,得免參加課程逕為申請。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
第 5 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經審核通過發給相關個別保險商品合格證書者,免參加前條勘損訓練:
一、本辦法發布前,參加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相關農業保險勘損專業訓練,取得結訓證書。
二、辦理家畜保險之保險事故查驗工作之現職獸醫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
三、主管機關所屬處、局、署及試驗改良場(所)具有農業相關勘損經驗之現職、離職或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