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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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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EN
第 6 條
依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核發台日海域作業許可文件,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但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為台日海域資源管理或作業秩序維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赴台日海域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數或漁獲量。
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
EN
第 5 條
漁業人申請許可赴台日海域作業,應每年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蘇澳區漁會彙整製作申請案件清冊轉中央主管機關: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二、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每小時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漁業人所屬區漁會同意協助海上碰撞等事故處理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