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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本通則第十八條規定之會務委員會職權事項,應由農田水利會提會務委員會審議。
主管機關交辦之重大事項或經報准之緊急措施事項,農田水利會應向會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會員停權等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議決會員陳情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其屬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審議或議決事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一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