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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合併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背景說明。
二、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現況分析。
三、合併後董事會、監察人之組成及產生機制。
四、合併後所設長照機構之服務規劃、組織架構及人員、空間配置。
五、人員及接受服務者之權益影響評估及其因應措施。
六、因合併而消滅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會、人員與接受服務者有關資料之保存及移轉措施。
七、合併期程及相關應辦事項。
八、合併後之發展願景及預期效益。
九、其他與合併有關之重要事項。
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無禁止得與其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合併者,得經各該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通過後,共同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合併契約書。
二、合併計畫書。
三、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財產目錄及財務報表。
四、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合併之會議紀錄。
五、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財務報表及包括財務預測之二年營運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