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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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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 6 條
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年;其有效期限,自證明文件所載日期之次日起算滿六年之末日。
長照人員應於前項期間內,依第十七條規定登錄其提供服務之長照服務單位或實際提供長照服務,始得依第七條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更新。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
第 7 條
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原登錄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新:
一、原領認證證明文件。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完成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四、依前條第二項實際提供長照服務者,其服務之證明文件。
逾有效期限申請更新者,其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檢具之證明文件,以申請更新日前六年內完成為限。
第 17 條
長照服務單位應於其進用之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長照服務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