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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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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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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EN
第 6 條
吸菸室之入口,應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本場所除吸菸室外,禁止吸菸。
二、吸菸有害健康之警語與戒菸相關資訊。
三、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禁止進入。
四、第八條所定檢查合格之證明。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標示之文字,其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
EN
第 8 條
吸菸室於設置或設施變更後,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發給檢查合格證明,始得使用;並應每二年更新檢查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