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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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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嬰、幼兒健康服務,係指對未滿一歲之嬰兒及滿一歲至就學前之幼兒,提供健康檢查、預防接種、必要之診斷治療、營養及各項衛生指導。
優生保健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
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