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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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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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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EN
第 6 條
管制小組應依前條危害分析獲得之資料,決定重要管制點。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
EN
第 5 條
管制小組應以產品之描述、預定用途及加工流程圖所定步驟為基礎,確認生產現場與流程圖相符,並列出所有可能之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危害物質,執行危害分析,鑑別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之因子及發生頻率與嚴重性,研訂危害物質之預防、去除及降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