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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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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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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EN
第 6 條
依第四條辦理委託檢驗,受指定者或參與甄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交主管機關:
一、執行委託計畫書。
二、機構及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機構簡介。
四、檢驗場所配置圖。
五、申請接受委託檢驗之項目及其相關檢驗設備、數量、規格、性能之說明。
六、檢驗作業管控程序及品質保證措施之說明。
七、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相關條款規範之證明。
八、機構之會計及稽核制度文件。
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
EN
第 4 條
主管機關辦理委託檢驗,得以指定或公開甄選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