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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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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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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EN
第 6 條
依前二條規定發給檢舉人之獎金,其檢舉內容獲無罪判決或行政處分經廢止、撤銷,且非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回。
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4 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二十之獎金;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規定者,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十之獎金。
前項獎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發給前條獎金外,主管機關得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另發給檢舉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之獎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獎金上限得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
一、犯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
二、其他重大違規情事。
前項獎金,得於該檢舉案件之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或檢察機關起訴後發給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項獎金,由其編列預算支應;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酌予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項獎金,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