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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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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第 6 條
本辦法租賃期限保障為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租賃期限保障條件較優惠者,從其規定。
前項租賃期間,自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通知核准之日起算。
本辦法施行前已承租第一項土地,依本辦法申請租賃期限保障經核准者,其租賃期限保障期間,適用前二項規定。
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
第 13 條
第五條或第八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發給核准文件。
第十一條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