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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就其管理階層及從業人員之責任,訂定內部規範;其內容如下:
一、管理階層:
(一)最高管理階層提供足夠資源,確保本準則之實施。
(二)督促場所內各部門及各階層人員參與及承諾遵守本準則。
(三)劃分並告知經授權人員得進出之區域。
二、各部門及階層人員:
(一)確認其於組織架構中之所屬部門及職位。
(二)確認其職掌與責任。
(三)取得與其權責有關之文件,並遵守文件之規定。
(四)遵守第八條規定之衛生要求。
(五)報告其權責內可能發生之異常或不符合規定事項。
(六)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且具備足夠之技能,以完成其職掌活動,並對之負責。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 EN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管制其人員之衛生及健康,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建立與調整符合需求之衛生計畫,並確認進入生產、管制及儲存區域之人員瞭解及遵守該等計畫。
二、指導人員使用洗手設施。
三、確認進入生產、管制及儲存區域之人員穿戴適當之衣物及防護外衣,避免污染化粧品。
四、避免人員於生產、管制及儲存區域內飲食、咀嚼、吸菸或存放食物、飲料、菸品或個人藥物。
五、禁止人員於生產、管制及儲存區域範圍或其他區域內,從事不符衛生或可能造成產品不良影響之行為。
六、人員有明顯感染性疾病或開放性傷口時,除狀況已改善或經醫療判斷無危害化粧品品質者外,應採取相當之措施確保其不與產品直接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