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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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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EN
第 6 條
前條第三款授權書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授權書出具者之名稱、地址;非原製造廠出具者,應加註原製造廠之名稱、地址。
二、被授權者之名稱、地址。
三、授權之產品名稱及品項。
四、表明授權之意旨。
前項記載事項,應與申請書相符;授權書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廢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5 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產品標籤、仿單及包裝設計稿樣。
三、最近二年內出具之授權書。
四、最近二年內出具之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五、最近二年內出具之成分表。
六、檢驗成績書。
七、委託製造者,載明委託者及受託製造廠雙方關係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