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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前條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法人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補正文件、資料或未繳費。
二、非發生於我國境內之事件。
三、申請人非當事人。
四、經提起民事訴訟或提出刑事告訴、自訴,且繫屬於法院或檢察署已經開始偵查,或經民事、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或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
五、事件經調處、調解、仲裁成立,或當事人已和解。
六、同一事件已經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評析。
七、已逾醫療機構依法規規定保存病歷之期限,而無病歷可供辦理專業諮詢。
八、同一方當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申請。
九、其他違反本法規定不得受理之情形。
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向受託法人提出;受託法人應予輔導並協助當事人申請。
前項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經形式審查發現有缺漏並得補正者,受託法人應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內補正,但經當事人請求,得予展延。
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無缺漏,或已依前項規定於期限內補正,並向受託法人繳納費用新臺幣六千元者,受託法人應予受理;當事人已繳納之費用,不得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