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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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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6 條
公共衛生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至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登記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十一條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
第 11 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法規。
公共衛生師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達一百二十點。
前項積分屬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繼續教育課程,合計應達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逾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公共衛生師領得證書逾五年始申請執業執照者,應於申請前一年內,至少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達二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