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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電子傳輸之流程如下:
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及其他相關資安防護措施登入。
二、登錄及傳輸董事會通過第三條、第四條所定資料之會議紀錄。
三、登錄及傳輸第三條、第四條所定前款以外文件、資料。
四、確認送出。
前項電子傳輸之格式,以本部於網站公告者為限。
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規定辦理。
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置有監察人之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其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同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