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 6 條
電子傳輸之流程如下:
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及其他相關資安防護措施登入。
二、登錄及傳輸董事會通過第三條、第四條所定資料之會議紀錄。
三、登錄及傳輸第三條、第四條所定前款以外文件、資料。
四、確認送出。
前項電子傳輸之格式,以本部於網站公告者為限。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第 3 條
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4 條
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置有監察人之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其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同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