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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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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 6 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分為死亡給付及重大傷害給付。
前項所稱重大傷害,指因生產所致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程度中度以上。
二、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8 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種類及申請救濟給付對象如下:
一、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時,為其法定繼承人。胎兒死亡時,為其母。
二、重大傷害給付:受害人本人。
前項請求權人申請救濟給付之程序、救濟條件、重大傷害之範圍、給付金額、方式、標準、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