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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前條第一款設置或擴充計畫書,應載明或附具下列事項、資料:
一、護理機構名稱、設置類別、申請人、設立床數、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
二、設置或擴充目的、當地資源概況、住民來源分析、住民轉介流程、服務品質管理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三、建築地址(地號)、建物位置圖、基地面積、建築面積、設置或擴充前後之總樓地板與各樓層地板面積及樓層平面配置圖;擴充者,其擴充前後配置對照表。
四、土地使用取得情形,包括用途類別、用途變更及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五、經費需求、來源及使用計畫。
六、設置進度、預定開業日期與床數開放期程、收費及服務契約。
七、申請擴充者,其最近三年之財務報告。
八、其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所定之事項。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
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設置或擴充之護理機構為護理之家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置或擴充計畫書及計畫摘要。
二、財團法人護理之家,其董事會同意設置或擴充之會議紀錄。
三、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附設之護理之家,其董事會或社員總會同意設置或擴充之會議紀錄,及該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