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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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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第 6 條
醫療輔具評估,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以下稱評估單位或機構)依前條附表辦理。
依前項規定為醫療輔具評估後,評估單位或機構應依前條附表之規定,發給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輔具評估報告。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
第 5 條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之補助項目、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條件,依附表規定。
前項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