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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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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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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就其指導醫師建立輪值制度及置指導醫師召集人。
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及建立醫療指導制度所需經費,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央消防及衛生主管機關得各依其業務屬性,視需要補助之。
緊急醫療救護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54 條
中央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為均衡各區緊急醫療救護水準,得補助地方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辦理該轄區緊急醫療救護實施方案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