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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救護車,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補正其裝備。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8 月 13 日 )
一般救護車裝備標準,如附表一。
加護救護車之裝備標準,如附表二。
前項標準所列裝備,得於出勤時,依需要攜至車上。